【48812】【江苏】江阴市凯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产国家明令筛选的超薄塑料购物袋一案处分决议书公告送达
时间: 2024-05-19 15:49:42 | 作者: 案例展示
江阴市凯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产国家明令筛选的超薄塑料购物袋一案处分决议书公告送达
本局于2021年4月9日对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一案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澄市监处字〔2021〕0100298号),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分:
因本局先后选用直接送达、邮递送达等方法,均无法将该处分决议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6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江阴市乡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账号:138464。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交纳罚款又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